国际上保护钢铁工业的做法及其对我国企业的启示

2002-09-03 00:00 来源: 我的钢铁
    摘 要 介绍了国际上保护本国钢铁工业的通行做法,提出了应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钢铁企业及政府与行业协会应采取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 世界贸易组织 钢铁企业 对策措施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利于我国钢铁产品扩大出口,对企业管理层转变经营意识,建立新的管理模式,以及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间资本流通与合资合作等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入世”后由于非关税措施取消(如进口限额、钢铁产品的核定经营等)和关税减让的影响,将对我国生产热轧薄板、冷轧薄板、镀锌板、不锈钢板、石油管、优质合金钢等一些高附加值产品的企业构成很大威胁。因此,借鉴国际上保护本国钢铁企业的通行做法,在世贸组织协议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些有利于我国钢铁企业发展的措施,将有利于我国钢铁企业在“入世”后更加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中取得主动,保持持续、健康发展。
    1、国际上保护本国钢铁工业的通行做法
    根据有关资料介绍,国际上保护本国钢铁工业的通行做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1 企业卡特尔
    尽管大部分国家都有制止垄断的反托拉斯法,但一些大企业仍建立各种卡特尔组织保护自己的利益。
    日本:5家钢铁联合企业组成卡特尔,在日本通产省的安排下,就钢铁生产量达成协议。在这种体制下,5家企业的市场份额保持了28年的稳定。
    欧盟:1990年,欧盟企业和斯堪地那维亚企业联合成立了一个卡特尔组织,目的是统一不锈钢板材的价格和分配不锈钢的市场份额。1994年,欧洲主要钢梁厂组成另一个卡特尔组织,达成了统一价格和市场份额分配协议。
    1.2 配额、监管和非正规限制
    WTO原则上禁止任何形式的进口数量限制,而不排斥旨在获取信息和有效调控而实施的监管。
    欧盟:根据达成的双边协议,欧盟对从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进口的扁平材和其他钢材进行配额和价格指导。依靠欧盟委员会的力量进行制裁,其中包括严厉的和透明度低的反倾销措施。
    1.3 补贴
    WTO有关补贴规则涉及生产补贴和出口补贴。对生产补贴持明确不支持态度,而对出口补贴更是明令禁止。
    欧盟:近年来欧盟对钢铁的补贴相当大,约合数百亿美元。新的欧盟钢铁资助法已于1997年1月生效。新章程表面上是削减了各成员国的补贴,实际上却扩大了资助的范围并允许实行补贴。其中包括:①向研究和开发提供资助;②向环保改造提供资助;③向全封闭或半封闭工厂提供资助;④向过剩的劳动力提供资助。
    美国:1999年1月,美国政府对陷入困境的钢铁企业减税3亿美元,并允许钢铁企业把2年的税收减免延长到5年。
    巴西:1998年,巴西政府采用被称为Siscomex的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进口许可,Siscomex体制实质上是一种透明度低的贸易壁垒。巴西政府还通过注入新的资本和债务抵消对钢铁工业提供大量补贴。
    韩国:提供政策性优先贷款,提供基础设施和带补贴的投入,削减公共事业费等。
    1.4 反倾销措施
    WTO允许成员在不公平贸易时实施反倾销措施。
    欧盟:欧盟对俄罗斯、捷克等国出口到欧盟的某些产品已采取了反倾销措施。欧盟与这些国家达成协议,以限制出口数量替代征收反倾销税。作为保护措施实施的进口配额符合WTO的有关条款,根据双方协定由出口方管理执行。但欧盟的反倾销程序由于其透明度低并存在较大缺陷而受到指责。
    美国:1998年美国在进口量激增的情况下,分别向日本、韩国、巴西和俄罗斯等国施加压力,要求日本将出口量减少到金融危机以前的水平,否则将采取措施征收进口税;对韩国政府有关钢铁产品的政策进行检查;对俄罗斯提出反倾销起诉,迫使其对出口到美国的某些产品实行配额。
    1.5 分销壁垒
    日本钢材的分销是由综合商社经营的,某家商社如果过多地经销国外进口钢材,就会受到国内钢材生产商减少钢材供货的威胁。因为政府通过政策,使经销商经营国内钢材更有利可图,它们感到经销国外钢材得不偿失,从而拒绝经营进口钢材。
    1.6 政府采购
    日本建设省拒绝从卡特尔以外购买钢材用于国内公共工程项目,使外国钢材难以进入日本的建筑市场。这项政策的后果是建筑费用和市政工程费奇高,但却使日本几大钢铁企业得到有效的保护。
    2、 国际通行做法的启示
    为应对我国“入世”后钢铁企业面临的挑战,我国钢铁企业应借鉴国际经验,积极采取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对策措施,同时向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提供政策建议。
    2.1 尽快熟悉WTO规则及中国“入世”有关文件我国钢铁企业要在我国加入WTO后的国内外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首先应认真学习WTO有关法律文件和协议,如《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等,尽快熟悉WTO有关详细规则和国际惯例。同时,还应透彻地研究中国“入世”有关文件,如《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等,使企业能够在WTO规则允许范围内采取应对措施,运用规则寻求企业发展机会和规避风险。
    2.2 强化战略联盟
    战略联盟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实体之间为了达到某种战略目的而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
    为应对我国加入WTO的挑战,国内大型钢铁企业之间应建立战略联盟。相互间就原材料采购与运输、市场营销策略、钢铁产品生产量及价格、新产品研发、投融资、经营管理经验交流、员工培训、成套设备供应及技术保证、对外工程承包等开展合作,尤其是在共同开发国际资源、共同开拓国际市场、共同巩固国内市场等方面进行协调一致的合作,以维护和扩大双方利益。
    另外,国内钢铁企业还应加快同矿石、钢铁、汽车、石油、家电、电机、机械等行业中的强势企业形成战略联盟,通过共同的矿石开采、技术研发、市场开拓等构建利益共同体,以降低企业发展资源制约风险,缩短新产品、新技术进入市场的时间,进一步挖掘潜在需求,实现利益分享、风险分担。如可考虑与日本新日铁、韩国浦项及我国台湾省中钢等周边主要的钢铁生产企业建立战略联盟,以避免我国加入WTO后的恶性竞争;还应就新产品技术开发与服务等,与汽车、电机、石油、家电等主要客户开展合作,以便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
    2.3 对国外钢铁企业的倾销行为和政府的补贴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是世贸组织允许其成员采取的维护公平交易、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重要法律手段。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我国市场。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或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应依照我国《反倾销条例》或(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或者反补贴措施。
    从世界范围看,一些高附加值产品的生产能力已远远大于需求,如不锈钢、镀锡板、镀锌板等设备开工率只有40%-70%,使得国际上高附加值钢铁产品的竞争白热化。国内生产高附加值产品的钢铁企业要密切注意竞争对手的倾销行为,及时对国外钢铁企业的倾销行为和政府的补贴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2.4 对国外企业提出的反倾销调查积极应诉
    自1996年底美国开始对我国出口到美国中厚板进行反倾销以来,我国钢材在国外已遭到13起反倾销调查,对我国进行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加拿大、欧盟、印尼、泰国和印度等5个国家和地区,涉及到的品种有中厚板、冷板、无缝钢管、螺纹钢、镀锌板、热轧品和特钢产品等7个品种或类别,涉及到14家主要生产企业。
    由于国际市场存在的贸易壁垒,因此,随着国内钢铁企业出口能力的增加和我国加入WTO,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可能会更多。企业是应诉工作的主体,钢铁企业对国外反倾销积极应诉的观念要进一步加强,并应树立常备不懈的思想。随着中国钢材产量和出口数量的增长,国外对我国钢材的反倾销蒋荟-越来越多,目前在北美、欧洲和亚洲还有可能对包括我国在内出口到这些地区的钢材进行新的反倾销起诉,品种涉及到热轧产品,冷轧薄板、型钢和钢管甚至更多。钢铁企业应积极做好对国外竞争对手提出的反倾销调查应诉工作。当前,要做好反倾销应诉,首要的工作是要培养一批懂国际法律、国际贸易、财务审计和外语的复合型人才。
    2.5 向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提供政策建议
    (1)政府在WTO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对钢铁企业进行资助、补贴
    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政府财政补贴分为三类,即被禁止的补贴、可起诉的补贴和不可起诉的补贴。其中不可起诉的补贴包括如下内容:
    ①对企业所进行的,或在与企业合同基础上由高等教育或研究机构研究活动的资助。其条件是:资助不超过工业研究开支的75%或预先竞争发展活动开支的50%。但这种资助仅限于下述范围:人员费用(仅为研究活动而录用的研究员、技术员或其他支持职员);始终用于研究活动的工具、设备、土地和建筑的费用(商业性转让除外);仅用于研究活动的咨询及类似服务,包括购买研究成果、技术知识、专利等;作为研究活动结果而直接产生的额外的一切管理费用;作为研究活动结果而直接产生的其他管理费用(如资料的处理、供应等)。
    ②对成员方领土内落后地区,按地区发展的一般规划和适宜地区性的资助。其条件是:第一,每一落后地区应是在可界定的经济和行政地位方面被明确指定的相关地理区域;应在公正和客观标准基础上确定落后地区,以法律、规章或其他官方文件表明该地区困难的非暂时性;第二,以如下方法测定经济发展的程度:如人均收入或家庭平均收入或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能高于该领土内平均的85%;第三,失业率,必须至少相当于该领土内平均的110%。
    ③对依据法律和规章,按新的环境要求,促进现有设备改造,对更大困难和财务负担给予的资助。其条件如下:第一,是一次性非周期性的;第二,限定在更新开支的20%以内;第三,不包括企业应全部开支的替代和营运资助投资;第四,直接与企业计划性的妨害和污染的比例相关,不包括可能获得的制造开支的储金;第五,对所有企业提供采用新设备和生产过程的资助。
    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可在以下方面向钢铁工业提供资助补贴:向重点企业的研究开发提供资助,尤其是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钢材品种如军工用钢、航空航天用钢、电子信息产业用钢等品种的研究开发的资助;向重点企业的环境保护改造提供资助;向重点企业的大型技术改造提供贴息贷款;给重点企业提供政策性优先贷款;削减企业的不合理税费等。
    (2)设定分销壁垒及政府采购向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倾斜
    在WTO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政府可通过设定分销政策措施,使经销商经营国内钢材更有利可图,从而减少进口钢材的经营。同时,政府还应对国内大型公共工程项目(如三峡工程、西气东输、西电东送、进藏铁路等)所用钢材采购向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倾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国内钢材,使外国钢材难以进入国内大型工程市场,以保护国内大型钢铁企业。
    (3)对企业钢铁产品出口进行协调
    近年来反倾销调查案件的出现和增加,一方面说明了我国钢铁工业近年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产品质量、综合管理水平、市场竞争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并且得到国际市场的认可,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我们在出口工作中的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对出口国的市场供求、消费情况了解不多、销售渠道不畅,产品往往是通过中间商提供给直接用户,造成销售价格偏低;多个企业集中向某一市场出口,有相互压价促销的现象发生。因此,政府和行业协会应加强对钢铁企业出口的协调,以减少国外对我国企业出口产品的反倾销立案。
    (4)应加强钢铁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建立
    在世界经济增速减缓的形势下,我国加入WTO后,有可能面临进口快速增长,对国内钢铁产业造成严重冲击的问题。对此应加强钢铁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建立,充分发挥预警机制的作用。产业损害预警监测工作是维护产业安全,有效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手段的基础性、前瞻性、预防性工作。要在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逐步建立钢材生产情况、市场消费构成及价格变化的预测分析系统,对可能发生的贸易争端提前预警并及时制定相应对策。建立钢铁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掌握各出口市场国的国内钢材进口详细情况、相关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企业和相关协会在起诉方面的动向以及政府部门的态度等,这项工作,需要行业协会和企业来做,更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利用国外政府信息渠道和资源,建立钢铁产业损害监测系统,及时得到相关信息。
    (5)加强“替代国”问题的研究
    根据中国加入WTO的多边协议文件规定,各成员方在中国加入WTO后12年内,可以针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过渡性保障措施;15年内对中国出口产口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实行“非市场经济待遇”,因此,加强“替代国”问题的研究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直接涉及到倾销率的计算,而国外对我国产品反倾销调查时,替代国的选择往往采用现有的对我国应诉企业十分不利的资料,所以政府和行业协会应组织人力物力认真地对这个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我们的方案,改变我国在替代国问题上的被动局面。
    (6)用好世贸组织协议中允许保护的条款
    世贸组织协议中允许采用一些保护性措施,这为非关税壁垒留有了空档。可采用规定进口通道,使外来商品排队等候人关来达到控制大量进口的目的。实行押金制度,通过收取进口商押金,增加其成本费用,抑制进口。规定进口商品的各项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作者:魏建新(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经济技术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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